左右回购交易的砝码是什么?
回购交易是现时一般企业也会广泛采用的一种融资交易形式。虽然在实务中回购交易的条款可能千差万别,但是一个典型的回购交易就是企业将证券转让给交易对方以换取现金,同时同意在未来的特定日期按照固定的价格(回购价格通常高于初始的转让金额)买回同一或相同的证券。
对于回购交易,其会计问题的关键是企业在将证券等金融资产转让给交易对方时,是否能以真实销售的方式确认一项金融资产的销售,或者说被转让的金融资产能否终止确认。如果被转让的金融资产可以终止确认,被转让金融资产就可以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并确认相关的损益。
各国的选择
在世界范围内,对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存在不同的标准。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就认为主体能否确认一项金融资产的销售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转移了该资产的控制权。而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而言,其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的终止确认原则是首先考虑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仅当主体既未转移也没保留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时,才考虑是否转移了对资产的控制权以确定资产能否终止确认。
中国准则采用的是IAS39的终止确认原则。
对于回购交易,IAS39提供了大量的案例说明该如何应用其终止确认原则。从这些案例可知,一般来说如果回购交易规定的回购价格为回购时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则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可确认该项销售交易。
争议中求同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因其过于复杂、不易应用而饱受诟病,为此,IASB决定分三步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并于2009年3月发布了关于终止确认的征求意见稿。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IASB将控制与否作为终止确认的标准,认为当一项金融资产或其一部分不再符合资产的定义时即应终止确认。
根据IASB工作人员在《回购协议及类似交易的会计处理》(2009年10月)中对标准回购协议的描述,由于在标准回购交易中,资产的受让方获得了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所有权,并且可以在初始转让之后的任何时间出售被转让的资产和收取与被转让资产有关的所有利息或股息,而且对于受让方之后出售的销售价格超过或低于其支付给转让方价款的部分,受让方没有义务或权利向转让方支付或收取该超值部分,因此受让方被认为拥有被转让资产完全的控制权,并能从中获得未来经济利益。据此,IASB认为回购交易涉及的金融资产的转让应视为一项销售交易。
同时,在回购交易中,转让方在回购日之前没有向受让方支付现金的义务,因此受让方并不是一个债权人;相反,回购交易的各方仅仅是一个远期合同的交易各方,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现金的义务是建立在受让方愿意移交特定资产的前提下。据此,IASB认为回购交易中的远期合同应确认为一项衍生工具,反映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继续涉入程度。
IASB认为,上述会计处理可以增加准则间的一致性,例如,资产终止确认与否取决于其是否仍符合资产的定义;回购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与一般的远期合同同样作为衍生工具处理等。
最新进展
对于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建议的对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众多的意见反馈者都持反对意见。
人们普遍认为回购交易从本质上讲是一项融资交易,将其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无谓地加大了损益的波动性,且不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也有的意见反馈者特别指出,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进行的这一修订,会导致比原准则更多的终止确认,而这与市场所预期的准则改进方向背道而驰。
经过多轮讨论之后,IASB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回购交易都是销售交易,但同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回购交易都是一种融资安排,一项特定的回购交易应作为销售还是融资安排取决于该交易所产生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IASB要求其职员进一步研究以决定是否存在一些适当的标准以区分一项回购交易是作为销售,还是融资安排。
目前,虽然大部分的理事会成员认为把回购交易视为一项销售在理论上更为恰当,但是考虑到这样的处理方法很难为大家所接受,理事会意向性地同意在满足如下的所有条件时,主体不应应用一般终止确认条件,即回购交易应按照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处理:(1)协议赋予资产转让方从受让方回购和赎回被转让金融资产的权利和义务;(2)被回购或赎回的金融资产与被转让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3)协议规定按照固定或可确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之前回购或赎回;(4)协议在资产转让的同时,或者是为了资产转让而签订。
根据IASB的相关议程及其最近的情况看,上述结论已经为理事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IASB目前正着力于为这些标准提供相关的应用指南。
(作者单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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